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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清华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清华大学 03-22


经2015~2016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经2020~2021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更好地支持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组织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科技创新类、志愿公益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素质拓展类等类型。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谋划部署。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工作,研究决定学生社团工作重大事项。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设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选聘等进行评议审核。

第六条 党委学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负责具体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八条 相关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等作为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所指导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成员教育管理以及指导教师日常工作指导与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设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报告。

指导教师应当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学生社团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指导教师应当由业务指导单位在职教职工担任,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当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指导教师实行选聘制,每个聘期一年。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可以指导两个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入教职工考核工作量。指导教师工作定期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指导教师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年度考核、相关评奖评优等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二十名以上学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学生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明确规定学生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指导教师确认书、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社团成立申请、组织学生社团申请答辩及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校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年审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符合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条件;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二十人的或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政治导向错误、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的;

(十二)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成立和年审事项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报请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

(一)无法履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并入其他学生社团的;

(四)未按规定注册登记;

(五)其他需要注销学生社团的情形。

学生社团的注销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学校党委核准后,由校团委负责及时办理学生社团注销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冠用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科技创新类学生社团确需冠用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名学生最多加入两个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由申请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参与以及对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向管理部门反映所在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学生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决定学生社团的变更、解散等事项、修改学生社团的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当建立功能型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功能型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功能型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未曾受到学校处理处分、因违规被撤销社团职务或对社团严重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未同时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符合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当为中共党员。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社团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学生社团骨干,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经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开展大型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座等还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活动涉及外事的,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报批。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学生社团中的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建立宣传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应当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并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置,在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取消相关评奖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强制注销。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对于未注册登记的学生团体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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