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清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并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政策以及专项经费支持。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学校积极稳妥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鼓励大学生从事合适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清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中心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和后勤等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中心为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本校学生提供服务、实施管理和进行教育。
第七条 中心在校内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设立各种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心优先满足校设岗位需求,有选择地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中心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但须符合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并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中心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中心审查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代表学校与学生、校内外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以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中心负责组织审批、发放和管理《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做好参与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课程学习,以及违反校规校纪或工作协议的学生,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问题严重者,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违法违纪者,中心按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其它由中心提供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通过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依法取得相应报酬。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用工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业余原则、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应坚持以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提高素质、全面成长结合起来。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除假期外,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该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并自觉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自觉维护大学生形象和学校荣誉,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是经中心审批同意设立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且须经本人申请登记,中心审批同意,与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从中心领取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与中心、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违约的学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中心提交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用人单位须指定专门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需要学生或学生集体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校内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均可在中心办公室登记,查询需求信息。意向一致的单位和学生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始勤工助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生利用学期内课余时间参加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利用寒暑假时间参加的连续性勤工助学岗位和利用零散时间参加的临时性短期劳动岗位、一次性集体劳动岗位以及各院系各单位安排的其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期内的长期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招录;寒暑假的连续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十五、十六周招录。学生统一在网上进行岗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拟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外用人单位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在中心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招聘学生参加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劳动报酬标准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后写入协议,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后,须在学生开始勤工助学前与中心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清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办法》未加以明确的,参照《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清华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清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解释。